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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9633号之二
案件名称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奇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9633号之二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84945K。

法定代表人:詹庆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小鹏,该司职员。

原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33646M。

法定代表人:郑晓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该司职员。

被告:上海奇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立新路281-289号(单)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0CA2C。

法定代表人:段绍森。

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1号三楼A区1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QUW3X。

法定代表人:杨振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奇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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