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211号原告: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长廊村。
法定代表人:杨列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名冠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A座1049号、1067号。
经营者:李华勇。
被告:仁寿名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乡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勇。
原告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名冠家具经营部、仁寿名冠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名冠家具经营部、仁寿名冠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