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88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欧朵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山坡镇十段村。
法定代表人:李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吴芬为与被告徐州欧朵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芬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