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25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宣平副食品店,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任钱路路口南侧。
经营者:潘修溪,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塘区宣平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塘区宣平副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