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255号之一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A座5层A、C区。
法定代表人:古永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晖,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丁诚。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