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顺隆灯饰礼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宝龙三街1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黄明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荣,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礼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村。
法定代表人:赵克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达明,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少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顺隆灯饰礼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荣因与被上诉人东莞礼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3××××.4)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顺隆灯饰礼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荣以对一审判决无异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顺隆灯饰礼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顺隆灯饰礼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顺隆灯饰礼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荣负担。
上诉人东莞市顺隆灯饰礼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荣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本院退回其人民币337.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