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37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凯皇锁具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七街31号。
经营者:蒋鹏飞,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陕西一胜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39号C4-14号。
法定代表人:许荔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凯皇锁具批发部、陕西一胜百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