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民初4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结良,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莲,云���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结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