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5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叶子超市,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卡梅尔小镇***号。
经营者:谢凤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雄,该超市职员。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叶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