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3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新达眼镜店,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
经营者:王亚杰,女,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路大众街区**号楼*单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印纯(系王亚杰之夫),男,满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路大众街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新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