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3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大明眼镜店,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文昌阁社区文昌中路新华书店旁。
经营者:彭菊华,女,1959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喜(彭菊华丈夫),男,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大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桃源县漳江镇大明眼镜店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童海燕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