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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8刑更929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929号罪犯李某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2015)郑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

宣判后,2015年7月24日入狱服刑。

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该犯李某某伙同李新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租用民房,生产假冒芝华士等品牌洋酒予以销售,价值165808元。

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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