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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81民初10787号
案件名称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0787号原告: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TadashiArishiro。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与三环线交汇处房屋B2号。

经营者:陈敏君。

原告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62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厨房设施类产品上使用海尔商标,被告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在浙江省诸暨市���围内独家负责经销原告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的上述厨房设施类产品。

在经销过程中,被告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为谋求非法利益,以海尔的名义销售仿冒的或非骊住海尔提供的同类产品。

原告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通过市场走访发现,被告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销售产品非海尔产品,为保全证据,原告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公证处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青黄岛证经字第330号公证书,内容详见公证书。

被告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多次销售仿冒的或非骊住海尔提供的同类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诸暨市城东昌吉建材经营部已于2017年6月9日注销登记,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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