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3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世贸城文雅服装批发商行,经营地址:东阳市世贸城D区1105号。
经营者:张汉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世贸城文雅服装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