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35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桂富,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桂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纠纷已经妥善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