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0436号原告:北京市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黄村丽涛百货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龙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黄村丽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