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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前焦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19931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前焦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焦家福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993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前焦家福商店,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前焦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前焦家福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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