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130号原告:黄晶,女,1995年7月19日出生,21岁,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豪达塑料制品厂,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殿下村158号(前瓦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白梦梦。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前生,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晶因与被告温岭市豪达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黄晶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晶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收。
审 判 长 严 阵审 判 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前,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