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17号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铃,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唯品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新,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学志,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唯品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以因管辖地的原因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