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
被执行人浙江正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亭凉树下村(西何自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4。
法定代表人何燕飞。
关于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朕塑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浙江朕塑管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朕塑”字号以及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第1373207号“”和第1305333号“”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和宣传资料中使用“朕塑”、“朕塑管业”字样进行宣传,停止在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朕塑”字样,并销毁现有的全部侵权产品;
被执行人浙江朕塑管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0元(已包含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但不仅限于此)。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浙江朕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费53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正塑管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30日将原名称浙江朕塑管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停止继续侵权。
另,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有关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恢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