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62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上蒜好乐多超市,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上蒜镇石美村委会(昆洛公路旁)。
经营者:曹孝,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加林,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系晋宁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推荐的公民,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宁上蒜好乐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