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南相浩,男,1936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铭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国,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易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彩虹街**。
法定代表人:王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相浩诉被告赵建国、第三人成都市易恒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恒信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南相浩诉称:涉案专利是200610065663.7号,名称为“基于CPK电子标签的防伪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3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13日,专利权人为易恒信公司,发明人为南相浩、赵建国。
被告赵建国并无相应知识和技术,也并未对本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赵建国并非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2017年10月18日,原告南相浩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相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南相浩撤回对赵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南相浩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