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28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利、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朗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京广南路**院开元丽城**楼******会信用代码:×××93W。
法定代表人:金国洪。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代码:×××965。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朗顿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