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9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娄门路**。
法定代表人:李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排社区金稻田路**长排新村****织机构代码07038696-5。
法定代表人:奉滕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强制禁止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www.szhmys.com上使用含有“红蚂蚁及图”的商标标识,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支付赔偿金80000元(人民币,下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申请);
另本院已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禁止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www.szhmys.com上使用含有“红蚂蚁及图”的商标标识及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