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6260号申请执行人: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号。
法定代表人:里德希尔格·若根(JochenLederhilge)。
委托代理人:朱勇芳、古榕,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华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69191438-8。
法定代表人:李涛。
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三明市三元区华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华封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彪马欧洲公司(PUMASE)支付赔偿50000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000元等。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到庭说明情况。
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通知其到庭,无法联系被执行人。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6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