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21号原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爱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横沥泽昌华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
经营者:明新朝。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帮(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纬,广东法制盛帮(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光成,男,汉族,1975年12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杨,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峰,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泽昌华模具厂与被告孙光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光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表示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ZL20142071299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7)京73行初6184号。
因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特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案专利权是否有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目前涉案专利权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必须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被告孙光成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