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132号原告:黄晶,女,1995年7月19日出生,21岁,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新嘉通明灯饰批发部,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城关镇188号,法定代表人:刘晶。
被告:龙口市世远塑料厂,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城关淳于村西,法定代表人:王世远。
原告黄晶因与被告龙口市新嘉通明灯饰批发部、龙口市世远塑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黄晶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晶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收。
审 判 长 严 阵审 判 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前,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