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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艾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777号
案件名称777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艾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厦门市艾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77号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瓦浦河路16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东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明,上海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上海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艾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安路101号F6。

法定代表人:陈阳。

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艾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建国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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