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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47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7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深圳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经营者:李德华。

本院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惠州市惠州大道,本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为:ZL2014XXXXXXXX.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指控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毛业标于2017年3月21日在惠州市××大道涉案商铺购买、提取本案涉嫌侵权的产品并进行公证保全。

可见,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涉嫌在惠州市销售侵权产品,即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市,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以其住所地在惠州市××大道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合联通信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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