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初157-2号本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对申请人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9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现裁定如下:(2017)赣09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的第1页第18行、第2页第2行“牙因乐”更正为“雅因乐”。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初157-2号本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对申请人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9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现裁定如下:(2017)赣09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的第1页第18行、第2页第2行“牙因乐”更正为“雅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