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745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8号E座二层E2002-A室。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味集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1号楼1层东南侧103中部。
法定代表人:贾国中。
被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东32号院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葛志波。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味集客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味集客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