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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49228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管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49228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悦,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下简称海飞安妃公司)与被告管悦、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海飞安妃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飞安妃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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