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086号原告:杨建华,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合肥谷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路与明皇路交口东侧向北50米仓库A第三层002。
法定代表人:史恒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政,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该公司职工。
原告杨建华与被告合肥谷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杨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