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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鼎鼎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6706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鼎鼎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鼎润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670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被告:北京鼎鼎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45号楼一层45-1内-101号。

法定代表人:杜娟。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鼎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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