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683号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恒,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媛,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聚合福克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S1线01-11地块安置房项目小园3B地块商一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聚合福克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