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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霞浦县松港俞则冬餐饮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8774号
案件名称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霞浦县松港俞则冬餐饮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霞浦县松港俞则冬餐饮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8774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霞浦县松港俞则冬餐饮店,,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太康路**百丽花园**109D法定代表人:俞则冬。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若凡,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霞浦县松港俞则冬餐饮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诸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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