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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7民初11317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俊宝;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131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宝,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一里44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宝、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涉案纠纷应由他院受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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