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131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宝,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一里44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宝、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涉案纠纷应由他院受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