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3136号原告:北京亿商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秦,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宋歌,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亿商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查明,原告诉称被告在2017年4月6日《南方周末》文化版中发表的文章“《封神》里都是中国的超级英雄一部国产奇幻史诗片的宏大构想”的标题中使用了“封神”文字,被告在其网站“北京文化”中使用了“封神”文字,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第8854601、88546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系以侵权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属于北京市通州区,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故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经查,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北路21号12幢,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9-5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鉴于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