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8506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李巧玲百货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横路**。
经营者:李巧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李巧玲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