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46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涌金大道B7号。
法定代表人:沈青。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