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01号原告: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冷传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发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祺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
投资人:杜福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祺丰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4××××.9)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