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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青姿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2219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青姿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青姿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21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青姿日杂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爱国东路***号。

经营者:梁晓敏,女,汉族,1994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青姿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青姿日杂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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