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320号原告:王伟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勇昌,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余兴家,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王伟安与被告余兴家、余勇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余兴家、余勇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