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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安与余勇昌、余兴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8民初320号
案件名称王伟安与余勇昌、余兴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伟安,余勇昌,余兴家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320号原告:王伟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勇昌,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余兴家,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王伟安与被告余兴家、余勇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余兴家、余勇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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