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263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劭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瑞盛,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瑞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