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17号之二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赵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禄,男,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山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连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洪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李腾,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山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淄博洪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洪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洪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