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582号原告:徐宏宇,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蓓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罗艺。
原告徐宏宇与被告义乌蓓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宏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15元,由原告徐宏宇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