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12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A。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盟丰百货大卖场,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消费品综合市场*楼。
负责人:金文峰,该店经营者。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与武进区横林盟丰百货大卖场(以下简称盟丰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马利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利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3元,减半收取1,106.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