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265号原告:姚伟丽,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木缘玩具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商贸物流城101-102号店面房。
经营者:蓝宗健,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丽与被告云和县木缘玩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伟丽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姚伟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