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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忠国与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961号
案件名称柳忠国与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柳忠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961号原告:柳忠国,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

被告: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程恒安,经理。

原告柳忠国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对涉案名称为“加固自保温砌块”(专利号:ZL201420436982.4)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同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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