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983号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泰路89号惠信工业区D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伍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良珠,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媛美雅仪器商行,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龙吟二路49号1层。
经营者:薛再喜。
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媛美雅仪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